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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有關問題工作指引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9-09 17:03 文章(zhang)來源://www.szjs.com.cn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人防結建審批工作,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省人防辦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了《廣東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有關問題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廣園中路901號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郵政編碼:510500),并請在信封正面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20-37229465。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gdrfgcc@163.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9月21日。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8月30日     

(聯系人:省人防辦 趙海鵬,電話:020-86115089)


  

廣東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有關問題的工作指引

征求(qiu)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工作,依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供各地參考執行。

  一、關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圍問題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須同時滿足4個條件:一是報建的項目建筑在城市(含縣級市、縣城,下同)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內,二是該項目建設用地屬于城鎮建設用地,三是該建筑屬于民用建筑,四是有明確的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如不滿足其中之一,則不屬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圍。

  未列入城市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圍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申請易地建設。

  二、關于民用建筑界定問題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和財政部《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四十五條明確:“前款所稱民用建筑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

  依據《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 GB50352-2019)《建設工程分類標準》(GB/T 50841-2013)《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和《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等國家標準規范,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其中:居住建筑指供人們居住使用建筑,可分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住宅建筑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公共建筑指供人們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筑。(各類民用建筑的典型建筑形式詳見附件1)

  老舊小區單獨加裝電梯,獨立修建的非小區范圍內的公共廁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變配電房(站)、區域機房公用設施用房等明顯無法結合地面建筑修建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項目,所有臨時建筑,危房原狀修復項目,地面軌道交通車輛基地的檢修庫、運用庫,空中連廊,工業構筑物(如冷卻塔、觀測塔、煙囪、煙道、井架、井塔、筒倉、棧橋、架空索道、裝卸平臺、槽倉、地道等),民用構筑物中的電視塔(信號發射塔)、紀念塔(碑)、廣告牌(塔)等;水工構筑物中的溝、池、沉井、水塔等,以及鋼結構廠房使用功能改變且不增加面積的改造項目,均不列入結建范圍。

  三、關于工業建設項目中的結建問題

  工業建設項目包括生產性用房和非生產性用房兩部分,生產性用房不列入結建范圍,非生產性用房列入結建范圍。

  (一)生產性用房是指工業廠房及其生產性配套設施,包括生產車間,配套的生產制造監控(信息)用房、產品檢驗驗收用房、廠房附屬倉庫、配電房、水泵房、蒸汽房等用于生產性的配套用房。

  (二)單獨修建垃圾處理車間、變電站配電用房、加氣站、加油站、充電站、污水處理廠車間、廠區污水處理站、屠宰場和汽車、飛機、鐵路機車、車輛維修車間,以及單獨修建的一層或多層地面機械停車庫等類生產性建筑及其配套設施,不列入結建范圍。

  (三)工業項目中的食堂、宿舍、產品研發用房、銷售展廳和辦公會議用房等屬于民用建筑范疇。

  (四)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用房復合建設的復合型建筑,其中僅將非生產性用房部分列入結建范圍。

  上述建筑性質以發改、規劃等當地政府部門批準的文件為準,并結合建筑的實際用途界定。

  四、關于物流倉庫建設項目的結建問題

  物流建筑群中的辦公建筑、生活服務設施、其他配套設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訓或研發建筑”屬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圍,應當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經批準后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物流建筑群中的物流建筑、場坪、輔助生產設施、交通和運輸設施、其他配套設施中的“公共加油站”“消防站及執勤點”暫不列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圍。

  五、關于住宅樓層數計算問題

  建筑物的層數及棟數,以縣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圖或方案圖為依據。依據《 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住宅樓的層數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住宅樓的所有樓層的層高不大于3.00m時,層數應按自然層數計;

  (二)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筑層數。當建筑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大于3.00m時,應對大于3.00m的所有樓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00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小于1.50m時,多出部分不應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0m時,多出部分應按1層計算;

  (三)層高小于2.20m的架空層和設備層不應計入自然層數;

  (四)高出室外設計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應計入地上自然層數。

  其他民用建筑層數計算可參照住宅樓層數計算方法確定。

  六、關于基礎埋深的確定問題

  基礎埋深一般指基礎底面至設計的室外地坪垂直距離。

  在填方整平地區,室外地坪可自填土地面標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結構施工后完成時,應從天然地面標高算起。

  對于地下室,當采用箱形基礎或筏基時,基礎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標高算起;當采用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時,應從室內地面標高算起。

  七、關于人防應建面積的計算問題

  (一)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人防應建面積按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確定。對于有裙樓和塔樓的建筑物,塔樓10層(含)以上、裙樓9層(含)以下的,其人防應建面積為以下兩部分之和:

  1.塔樓部分:取塔樓相應的地面首層建筑面積,即:結構(外柱網邊線)外圍垂直投影面積。

  2.裙樓部分:(1)裙樓基礎埋深小于3米的,地級以上城市的居民住宅和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簡稱“四區”)民用建筑,取裙樓相應的地面總建筑面積3-5%;縣級市、縣城地面總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居民住宅和“四區”民用建筑,取裙樓相應的地面總建筑面積2%。(2)裙樓基礎埋深大于或等于3米的,取裙樓相應的地面首層建筑面積。

  (二)局部埋深大于3米(含)的9層(含)以下民用建筑,人防應建面積為以下兩部分之和:

  1.基礎埋深大于3米(含)部分:取相應的地面首層建筑面積;

  2.基礎埋深小于3米部分:地級以上城市居民住宅和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簡稱“四區”)民用建筑,取相應的地面總建筑面積3-5%;縣級市、縣城地面總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居民住宅和“四區”民用建筑,取相應的地面總建筑面積2-5%。

  (三)地級以上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總建筑面積(或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5%修建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廣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5%修建;汕頭、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4%修建;韶關、河源、梅州、汕尾、東莞、中山、江門、陽江、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市按照3%修建。

  (四)首層為架空層的建筑,其首層建筑面積按照首層結構(外柱網邊線)外圍垂直投影面積計算。雨棚、挑檐等無圍護結構的部分投影面積不計算入內。如建筑物首層建筑面積不明確或首層含有架空層等特殊情況,則按建筑基底面積確定首層建筑面積。

  (各地、各類型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詳見附件2)

  八、關于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問題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規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堅決貫徹“以建為主”原則,因地質、施工等客觀原因申請易地建設的,應嚴格按照計價格〔2000〕474號文和粵府辦〔2020〕27號明確的4個限制條件;對批準不能同步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要嚴格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全額收取或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批準配建普通地下室的,原則上應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建在坡地等特殊地形,難以滿足規范全埋要求的普通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在符合應建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級前提下,可配建非全埋式乙類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為砌體結構時可配建非全埋式核6級、核6B級甲類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可以申請易地建設。

  九、國家關于易地建設費減免的規定

  (一)《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第十六條: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二)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第三條第五款: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四)《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建立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103號)摘錄:全國城鎮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含幼兒園)校舍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應予以免收。

  (五)《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摘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摘錄: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全額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減半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

  (七)《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政治部等部門關于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91〕9號)摘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設,各地應免收市政設施、商業網點、中小學配套以及人防、綠化等費用,并不得向其集資和攤派其它費用。

  (八)《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22號)摘錄:對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農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

  (九)《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摘錄:對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應適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1)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2)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用民建筑,減半收取;(3)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十)財政部 發改委《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53號)摘錄: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動產登記費,對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十一)國務院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授權機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上述政策與中央和省已出臺的各有關收費優惠政策一并執行,如收費優惠項目重疊,按合并后最優惠政策執行。

  十、關于防空地下室戰時功能的配置問題

  防空地下室戰時功能應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的要求,結合建設項目性質及應建防空地下室的規模確定。

  (一)縣級(含)以上黨委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和城市廣播電視、電信、供水、供電、供氣、食品等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門、重要廠礦企業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經濟目標單位的新建公共建筑項目,宜優先修建滿足該項目戰時工作人員掩蔽需求的一等人員掩蔽工程。

  (二)城建、公用、電力、衛生、醫藥、公安、消防、化工、環保、電信、交通運輸等負有組建群眾防空組織義務部門的新建公共建筑項目,宜優先修建防空專業隊工程(含防空專業隊隊員掩蔽部和裝備掩蔽部)。

  (三)醫療建筑項目,應根據建設規模,結合人防工程規劃要求,宜優先修建相應規模的人防醫療救護工程:中心醫院宜結合市級醫院、綜合醫院修建;急救醫院宜結合區級醫院、專科醫院修建;醫療救護站宜結合社區衛生院或居住區的醫療服務站修建。

  (四)城市居住區的防空地下室建設,應按照《城市居住區人民防空工程規劃規范》(GB50808-2013)要求,結合服務半徑、服務人口數量、功能配套、用地條件、空間環境、平時防災等因素,合理確定人員掩蔽工程、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規模和布局。

  十一、其他問題

  (一)因條件限制等客觀原因,防空地下室面積未能達到核定的應建面積,且確實無法原址擴建、補建的項目,經批準,可以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非條件限制等客觀原因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設要隨民用建筑項目計劃一同下達。對于同一項目的各類民用建筑,可以統籌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對于分期實施建設的同一規劃項目,應在各期同步建設相應面積的防空地下室,前期多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可在該項目后期建設中抵扣;確實無法同期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可以申請易地建設,不符合易地建設條件建設單位申請后期統一建設的,可采取事先承諾加事后監管懲罰的方式,督促建設單位后期補建。

  (三)建在坡地、臨河、臨湖等特殊地形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配建甲類防空地下室時,應滿足規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頂板底面標高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的要求。此處室外地平面的范圍是指人防外圍護結構以外50米范圍內的所有室外地平面的最低點(中間下沉,四周高出的場地除外)。當不滿足以上要求時,應進行結構專項論證,確保防空地下室戰時結構安全。


  附件:1.各類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

     2.各地、各類型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表